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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哪些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04-18 13:45:17 已帮助24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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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则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行政复议机构在实施行政复议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权力范围开展,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公正公平的决策。
其次,坚持公正的原则,该原则体现出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同时兼顾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
再者,强调开放透明的原则,即要求行政复议机构能将行政复议活动尽量公开化,方便利害相关方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从而履行对行政复议进程的监督职责,消弭可能产生的疑惑。
此外,坚决贯彻及时性的原则,即行政成本控制原则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形式,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高效地完成对复议案件的审查,然后迅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同时,保护公民便利性的原则也十分重要,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尽量为行政复议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以及第三人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以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得以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注重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也是我们需关注的重点,这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
其一,针对行政复议进行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来说,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审查;
其二,复议机构在进行审查时,不仅要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需深入评估其是否恰当合宜。
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也是需要确认的原则之一,这代表行政行为具有公认的效力。
直到复议决定产生前,这种公信力都依然存在,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并不终止。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例外:
(1)被申请人承认为必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提出需要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构赞同其请求并认为合理的;
(4)法律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
最后,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之外,行政复议决定实际上并非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定,仍然应当接受司法审判权的监督。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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