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须取得被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或事后追认,方能生效。
在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后,受托人拥有合法资格将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对于经过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认可的转委托行为,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受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就委托事务做出指令,而此时的受托人只需对其所选定的第三方以及对该第三方所发出的指示负责。
然而,若未经受托人和委托人双方的同意或追认,那么受托人仍需为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行为负起全责;
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为维护委托人权益之需,受托人必须妥善处理并转委托第三方时,则不受此限制。《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