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继承人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均将丧失其法定继承权:
(1)蓄意杀害被继承人;
(2)趋于获取遗产的目的从而谋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抑或在履行赡养义务上表现出严重程度的虐待倾向;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文本的行为,情节恶劣因而严重;
以及(5)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致使被继承人不得不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此行为,危害重大,情节严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