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条例规定,若涉及到相应交通事故,根据责任权重分析认定后,若双方被判定为均等责任,则后续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依照保险公司所能承保的责任额度范围之内进行赔偿。
然而,如若实际赔付金额超出了该限额,超出部分应由在这起事故中同样负有同等责任的相关当事人共同承担,其比例设定为百分之五十。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核定,是以被告方或原告方所在地区的特定一年期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参考依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二十年周期计算。
但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当事人,他们每增长一岁,所能享受的补偿年限便会相应地减去一年;
而当年龄达到了七十五周岁及以上时,他们的死亡赔偿金领取周期将被缩短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