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明确地被认定为国家法律所强制实施的系列规则和准则。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各类污染物的限定量。
(二)针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应用领域及使用剂量的明确规定。
(三)专為婴幼儿设计的主食和辅食的营养成分需求。
(四)对于食品安全、营养价值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的严格规范。
(五)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要求。
(六)用于检测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检定方法和操作规程。
(七)除以上所述之外,其余应当被纳入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
(八)食品中所包含的所有添加物都必须进行详尽的列举。
(九)关于食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卫生标准的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