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身体权等各项基本人权遭到侵犯时,他们有正当权利向司法机关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类似的,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等重要人格权益在受到伤害时,同样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主张和求偿精神损失补偿。
此外,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或者严重影响社会公德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隐私或其它人格领域造成了损害,那么受害者也将拥有法定权利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在公民离世以后,若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遗体人格方面的权利被非法侵害,给死者近亲带来了极大精神困扰,那么死者的近亲仍可依据相关法规主张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同样地,当监护权受到侵害引发精神方面的损害时,家人或者监护人也可以根据法律之规定请求予以赔偿精神损害。
最后,如果特殊纪念物品遭遇毁灭或者受损,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上的创伤,那么受害方同样具有合法权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