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之债务,如其婚前所欠下的未偿付金额不是用于在婚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时,该债权人无权请求另一方配偶代为清偿。
然而,若此笔婚前债务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上,那么这就转变为了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的夫妻关系连带债务,此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有共同还债的责任。
简而言之,所谓的共同债务通常源自于夫妻二人组建家庭并维持其生计所需费用,或者由于他们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了管理、使用、收益或处理相关事宜而产生的债务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