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之后,负责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一方经济状况有重大改变,协议签订之初商定的抚养费用超出其个人承受范围,则可尝试与另一方就此问题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达成抚养费标准适配其经济负担能力的共识;
如协商无果,当事人便有权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向司法机关诉请合理降低赡养义务金额。
在此环节中,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都将成为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关键因素。
同时,如果作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因长期患上某种疾病或失去了劳动能力,导致其自身经济状况极端困难,无力按照原有约定数额提供抚养费用,然而另一方却能够承担起子女相当大比例的抚养费用,此时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也有权要求减轻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