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效之相关法律规定,如若夫妻双方均同意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且就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分割协议,则只需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便可生效;
然而,倘若有任一方向不愿意做出该项决定,另一方有权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依判离异。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据详尽的标准评估和判断双方夫妻情感的真实裂痕程度,如是调停无果,则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首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假设对方拒绝,若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情感已然破裂至法定程度,那么法院将倾向于认定暂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意见成立,并判决不予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对方以夫妻情感未完全破裂为由,恳请维持原有居家生活的愿望,法官可能会尊重被告的意愿,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期盼双方珍视并维护好彼此间的婚姻关系,为协调和解创造条件,同时判决裁定撤回上诉。
然而,值得我们明确的是,即便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并非绝对不存在被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只要在第一次起诉前已经准备充足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严重破裂,同样有机会获得法院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