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对于合同中附加的条款,只要经过各方共同同意并确认,且在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该等附随条款确实具备生效的效力。
因此,在合同正式实施之后,若有任何关于货物规格、价格或酬金比例、支付方式以及责任范围等项目尚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楚明晰时,各方均可通过协商的途径加以弥补或充实;
若无法达到此种协商目的,则应遵循合同其他条款亦或参照相关的商业惯例行事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