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系统中,审判管辖是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力分配的基本制度。
审判管辖主要涵盖了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两个方面,其中普通管辖包括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两个分支。
对于自诉案件而言,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相结合,并与民事诉讼管辖以及行政诉讼管辖保持一致。
然而,对于公诉案件来讲,这两种管辖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反映了侦查权、检察权以及审判权三者间的相互作用,呈现出相对复杂的局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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