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应用环境之下,对于施工工程而言,其最基本的质保期限设定如下:
首先,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部分的质保期限应按照相关设计文件明确规定的该类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来设定;
其次,屋顶防水、卫生间以及外墙的防渗漏部分的质保期限则设定为五年;
再者,供热与制冷系统的质保期限为两个采暖周期或供冷周期;
最后,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内部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则设定为两年。
当然,针对其他具体项目的质保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可通过协商确定。
当整个建设工程的所有部分在经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为完全符合标准后,即可开始向客户提供维修保障服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