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用以确立诈骗罪行的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能够揭示案件实情的所有相关材料,皆可视为有效证据。
这些证据类别多样,主要包括:
实物类证据;
文字记录类证据;
目击者出具的证言;
受害者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供词与辩护;
研究性鉴定意见;
各类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文件;
影像及音频资料;
以及电子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