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历程的时限通常规定为十日以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如自交通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勘验调查起算至第十个工作日止,负责管理交通事项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编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若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车人员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同样应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写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需要进行实验验证或者评估鉴定的内容,在实验室报告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后编制工作。《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