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配偶一方存在出轨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并未达到足以作为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充分理由。
事实上,法院做出离婚判决所确信的依据,乃系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已经破裂。
具体来说,下列各种情形均可被司法机关裁断为婚姻感情破裂之表现形式:
(1)重婚或是与他人类似关系的伴侣共同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家人进行虐待、遗弃的恶劣行为;
(3)存在着诸如赌博、吸毒此类不良嗜好且始终未能改过自新;
(4)由于情感不和而独自生活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5)除上述列举之外,任何其他造成夫妻间感情产生裂痕的特殊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该配偶的出轨行为已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抑或涉及与其他人公开同居的情况,其将难以获得法院宽容的调解结果,进而不得不面临离婚诉讼的审判和判决。
然而,若囿于出轨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无法构成重婚或是公开同居的行为,那么法庭便不会以此作为判定婚姻感情破裂的唯一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