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维护交易便利及确保交易安全性的视角之上,对于涉及财产性质的契约而言,在其中一方当事人离世之后,合同并不会立即宣告终止,同时也不能保证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若继承人流露出意愿继承此类遗产,相关财产性质的合同方可获得执行;
若是继承人无意愿继承,那么相应的合同便应予以终止。
至于那些带有显著人身依附性质的合同,例如服务类合同,一旦一方当事人离世,此类合同效力将自动终止。
以劳动合同以及技术合伙合同为例,这类合同的缔结往往建立在其中一方申请人认为对方具备相关经验、能力或者个人品质足以胜任相应职位的基础上。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该名当事人已经离世,然而司法体系继续承认其实质性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尚存,这明显违背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订约者所期待的美好意愿。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具备人身依附性质的合同无疑属于依据合同性质无法进行转让的类型。
同样地,亦不应允许其继承人继承这些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及其对应的义务。
因此,依照上述原则,此类合同的权力、义务应当伴随着合同主体生命的终结而自然终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