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女方作为新娘在婚礼之前所准备的嫁妆应判定为其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并归其独享,因此,新娘作为主体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取回嫁妆物品。
除前述情形外,另我国法律亦特别强调以下几类财产可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夫或妻各自的婚前财产;
(2)任何一方因为人身遭受伤害而获得的赔款或补偿费;
(3)遗嘱或遗赠协议中明确专归某位婚姻当事人所有的财产;
(4)夫或妻个人专属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理应归属夫或妻其中一方所有的法定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