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满足特定法律规定的条件,他们无疑将有权申请获取保释。
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适时就此问题明确指出,无论司法机构或是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士;
其次是那些可能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严格控制其人身自由以防止可能出现社会危害性的个人;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为孕期或哺乳期女性的人士,只要此种行为不会产生潜在社会危害性;
最后是那些羁押期限已届满却仍未完成相关调查工作的人员。
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应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进行后续跟进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