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之权利,具体途径主要包括:
首先,可经双方达成协议后自行解除合同;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已提前设立解除条件,一旦该等条件得以满足,则可依约解除合同;
最后,若因合同所遇不可抗力之情形严重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等符合法律规定之事由下,也可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