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未能尽到相应抚养义务的情况下,非抚养方有权通过诉讼程序申请变更抚养权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若确定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提供充分的抚养权益或者存在虐待儿童等恶劣行径,亦或是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对子女成长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此类因素便应当作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得到严肃对待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