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现行立法中,夫妻间并不被允许签署相互担保函。
这是因为依据国家法规,婚姻关系中的双方都享有平等地分享和管理家庭财产的法定权利。
如果夫妻之间进行相互担保,实则就等同于由某个个体为自身提供担保,这种情况属于虚假保证,并且具有无效性。
然而,夫妇二人可以共同作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至于寻找担保人的工作,其范围包括了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朋友等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