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效力有所不同,无效合同从建立之初便毫无法律约束力;
而可撤销合同则在未经撤销之前依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其次,期限限制各异,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需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法定时期的限制,若超过该期限,则撤销权人将失去撤销权,从而导致合同的有效性不变;
而无效合同自打成立之日起即处于无法律效力状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