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议题中,关于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的分配问题通常需要经过与许多细节相关的慎重考虑和理性协商。
此时,住房的分配比例、分配策略以及分配期限等,应该首先由涉及到的夫妇俩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假设经过协商后仍然无法达到共识的话,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向当地法庭提出离婚请求,进而让法院加以裁决,来决定那所房子究竟应该如何被分配。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以下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若双方均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且都同意通过竞价来获取,那么,法院则应当认可这一请求;
若仅有其中一方希望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则需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对上述房产进行资产评估,再由胜出的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赔偿;
倘若双方均宣布放弃该套房子,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相关部门有权将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对最终得到的款项进行合理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