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口头遗嘱进行认定时,需同时满足两大要素,其一是遗嘱人必须身处危急环境之中;
其二则是须有为数不少且具备相应资格的证人当场证明,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见证。
当遗嘱人生命垂危,即将离开这个世界之际,这种情形无疑满足了前述的第一个条件。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关注第二个要素,即当时在逝者生命最后时刻是否有两名以上,具备遗嘱见证资格之人在场。
若的确如此,那么遗言便可被视为有效的口头遗嘱。
反之,如果缺少目击认证,或者在场的见证者并不具有法定的资格要求,那么这项临终遗言便因无法满足规定的要件而无法被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