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扣押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通常应由下达相应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付负责。
从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最终确认之日算起五天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将已经扣留的事故车辆告知相关当事人前来领取。
由于扣留车辆而引起的各种费用同样应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的车辆,然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领取并导致发生的停车费用,则需由当事人本人自行承担承担。
若经过多次通知后,当事人在三十日之后仍然未前来领取的车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长达三个月时间仍未领取的,则将扣留的车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