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建设造之建筑结构、构筑体系及附属配备设施之主权,应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然而若存在相反证据得以确证其归属事项则另当别论。
对于非住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截止之后,该土地之上所建房屋及相关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如有约定者,应遵照约定确定产权所属;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之处,应根据各项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范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