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明确指出,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该申请人提交担保,倘若未能做到这点,同样也是许可的;
然而针对诉前保全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申请人需主动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宗旨在于确保被上诉人能够在未来的时间内顺利履行其在审判中的责任分配,从而避免自身的权益遭受到损失。
然而,作为让申请人更合理地运用这一项诉讼权力的前提条件,他们必须遵循不得滥用这一原则,以免给被上诉人带来无谓的损失。
若最后申请人在这场诉讼中败下阵来,那就意味着他们先前的申请策略可能出现了失误,因此,需要承担起全额赔偿被上诉人所有损失的责任。
基于这样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财产保全申请必须依法提供担保,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并予以拒绝处理。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中之一便是由保证人作出担保,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一种则是进行实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资产的抵押担保。
在采用物品抵押的情况下,所提供作保的财物价值不能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估值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