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交管部门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承担方的责任比例予以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该责任比例是缘于事故发生瞬间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该路况下交通事故中所发挥的关键性影响及其过错程度之恶劣与否而最终确立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