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担保过程中,原则上无需配偶签字确认;
此类行为一般被视为个人责任范畴内的事务对待。
然而,若配偶参与了签名,则应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配偶在将来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债权人有权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提出主张,该债务应视作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性质的确已达成明示且清晰的约定,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应被归类为个人债务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