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需要运用其强制执行权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体包括:
在实施之前必须先向所在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阐明情况并获得批准方可施行;
由至少两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完成;
向当事人展示执法身份证明文件;
通知以及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
向当事人提供明确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他们依法所拥有的权益和可能的救济途径等方面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