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可依据合法权益诉求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家的扶养费用,同样,另一配偶同样有义务承担其基本生活需求以及持续不断的教育所涉及到的部分或者全部开销。
在计算和确定需援助金额的过程中,双方需协定费用范围及其期限。
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就夫妻二人在离婚后无权享有互相支持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展开判定。
因此,离婚后若未能分得房屋或其他财产,便不应向对方主张此项权益,但若涉及到对方自愿提供帮助的情况,则另行商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