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原则上来说,孩子的祖父母并不享有日常探访孩子的权益,因为这一类权益仅限于未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
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皆不具备此类权益。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当子女被其生母或者生父直接抚养时,孩子的祖父母并无法行使探视的权力去访问他们的孙子孙女。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亲自承担孩子抚养责任的一方愿意给予许可,那么孩子的祖父母仍有可能会获准与孩子进行接触和交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