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显著特性包括:
1.法定性-此项特性要求章程的法律地位、关键内容以及修正流程等方面都需严格参照法律规范进行设定,任何公司均须遵循。
2.真实性-这意味着章程所载内容应以客观现实为基础,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3.自治性-首先,公司能够自主制定章程框架,且无需倚赖外界力量强加执行;
其次,章程虽非法律条文,但由公司自身负责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
最后,章程虽为企业内部规范,效力仅涉及公司及其相关利益方,并非具有普适性的约束作用。
4.公开性-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章程内容需对普通投资者和涉及到的债权人等广大人群予以公开。《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