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经过对尸体表面的严格检查和分析,便能明确死亡缘由且事故相关方对此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是无需再进行尸体解剖的。
然而,若尸体表面无法确定确切的死因,又或各方面对于死因持有不同意见,亦或受害者本身患有严重病症但损伤较为轻微的状况下,疾病因素很有可能在死亡过程中发挥了作用,此时便需要通过尸体解剖来进一步求证死亡原因以指导后续相关法律程序的展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
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