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见证人所肩负的职责在于对合同的缔结或落实过程做出见证,同时倘若陷入争端,必须坚决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为案件提供证据。
作为陪同见证人,其须具备恰如其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仅限于自书遗嘱、电子打印遗嘱等特定类型中被明确规定需由两位及以上见证人共同参与的场合。
至于其他类型的合同,是否需要由见证人进行参与,则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和决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