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诉讼离婚的案例中,法定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会被判给女方进行养育。
然而,在下面所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形下,子女亦可能由父亲抚养照顾:
第一种情况为,如果女方因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身体疾病,而导致无法与子女正常共处;
第二种情况则表现为,如果母亲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而男方则主动提出需要子女保障,并具备很好的抚养条件;
最后一种情势为,当哺乳期即将结束时,女方坚持不愿继续承担抚养职责,而男方主动要求并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