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函是否能够以个人名义发布,在此明确说明:
律师函是由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之后,针对相关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披露、客观的评价,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请求,旨在实现特定效果所进行的专业性法律文件的编制与传送过程。
这其中,律师函必须要有具备律师身份资格的人士签署并盖章方可生效。
通常情况下,会选择出具律师函来实现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1.快速地追讨客户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各类债权。
2.在尚未展开诉讼程序或者申请仲裁行动之前,通过给对方发送律师函,能有效地延长诉讼实效期。
3.通过律师发函,可起到澄清事实真相、制止非法行为的作用。
4.利用律师函来严格履行其他法律上的告知责任。
5.通知对方解约合同。
6.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友好和谐的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