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庭申请判令女方归还先前支付的聘金。
除上述情况外,男方无权要求女方退回聘金。
然而若女方主动愿意退还聘金,那么法律对此是予以许可和认可的:
首先,如果男女双方尚未完成婚姻注册程序;
其次,当男女双方已完成婚姻注册程序却实际并未能共同生活;
再者,在恋爱关系初期支付的聘金且这笔费用让赠与者本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应用以上前两项规定时,必须确保前提是男女双方已经结束了他们的伴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