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未成年犯下违法行为者,他们将会被收容至专门设立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然而,并不是所有此类未成年人都必须承受刑事责任追究。以下是他们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首先,年满十六岁的青少年罪犯。其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年龄段的个体,若其涉嫌故意杀人、故意重伤他人、杀害、施暴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但尚不足十四周岁的孩童,如果其涉嫌故意杀人罪、重伤他人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人伤残且情节极端恶劣的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