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限内如无故意犯罪行为,那么两年期满后便能获得减刑,进而避免死刑的执行。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处或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指令方才产生效力。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而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其未犯有意愿罪行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时原判未被执行。
那么,该罪犯应得到减刑。
此时,执行机关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提请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裁决是否给予减刑。
反过来说,倘若被宣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有故意犯罪行为,情节极其严重并且经查证属实,则应立即执行死刑。
在此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向上一级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报请求核准执行死刑。
而对于那些已经犯有故意犯罪但尚未执行死刑的情形,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同时将相应报告呈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存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