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婚姻之双方虽在分居期间,但其婚姻关系并未自动终止或解除。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所负担之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处于分居阶段的夫妇随后申请离婚,那么他们便需共同承担之前这段时间内累积产生的债务。然而,若其中一方能够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投资产生的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那么这笔债务可被判定为单方面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