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倘若其中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另一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关于这笔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周期长短问题,应由两造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若无法达成一致,则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协议及判决并不阻碍日后未成年人向其父母任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本确定数额比例的合理要求。同样地,若抚养费用额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标准,甚至失养的子女患有疾病或进入学龄期,导致需求超出生前拟定数额的,均可请求另一方可为其提供适当的追加抚养费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