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结婚前父母所赠予的物品和资产,根据其明确的赠与协议进行判断。
若协议明确表示该礼物或资产赠予的是子女及其伴侣两人,那么可将其视为已婚夫妻的共同财产;
反之,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指示,便可以认定为该物品或资产被视为子女的单独所有物。
其次,对于新婚夫妇婚后由父母所赠予的礼物和资金,同样需要参考明确的赠与协议。
若协议明确表示该授予的是子女个人,那么这些礼物或资金应被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该协议明确表示奖励的是子女及其伴侣两人,那么这些礼物、资金便自动纳入到已婚夫妇的共同财产范围内。
最后,对于定期收到的父母赠与款项,无论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还是之后,一旦成为习惯,就应该按照常规的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方式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