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员工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有权直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首先是员工未能通过实习阶段,证明其无法胜任该岗位所需素质和能力;其次为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者;再次是行为严重失职且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者;另外,如果员工在就业期间同时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影响到原所在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或服务质量,而且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要求纠正错误后仍保持违规行径未得到改变,也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再者,若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因,使得所签订的劳动协议自始无效,食用单位同样可以选择执行解除合约的决定;最后,对于已经被依法判定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员工,用人单位也是有权利终止与其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