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是合法有效的。它指的是处在离婚阶段的夫妇,必须强制性地被要求先行分离以更加审慎地思考是否要持续推进离婚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体系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通过法庭诉讼完成离婚手续并不受到此条规定限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当配偶中的某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由有关机构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节无果,则有权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而当人民法院受理离婚争议案时,也应对进行深入的调解工作;若确认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且无论调解努力均无法恢复,才能依法批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