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涉黑罪行的减刑问题,我们需要指出,尽管涉黑涉恶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应的条件获得减刑机会,但是对于那些因为故意杀人、强奸、爆炸等严重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囚犯来说,只有在他们的行为性质极端恶劣且不可改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不予减刑。
2.同样地,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对他们实行限制减刑这一特殊处理方式。
3.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对于任何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由执行监督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书,然后由人民法院成立合议庭进行认真审理,对于确实存在悔过或立功表现的,会作出裁决予以减刑。
未经正规法律程序的减刑都是不合法且不被允许的。
针对涉黑涉恶团伙而言,他们可能涉及到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因此如果他们的行为性质过于恶劣,那么他们的减刑可能性将会非常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