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所发出裁判文书,其具体的执行流程可归纳如下:
首先,法官们将对相关案情展开深入讨论和研究;
其次,根据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等环节所展现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由审判委员会成员以及法院内部,负责审阅案件的副院长及部分法庭庭长等在内的相关人士进行详实而全面的报告与交流;
第三步,如案件属于当场宣判类型,则需在裁判结果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发放工作;
若是定期宣判案件,则须在最终裁决公布之后迅速完成裁判文书的派发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