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夫妇在共同财产方面的分配,相关的细节规定如下所述:首先,应该讲究公正公平的原则。也就是说,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在总体上得到平衡的分割;然而,根据实际生产和生活的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的各种状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略作调整。此外,属于专用于个人用途的物件,通常将被判定为专属个人所有权。其次,当夫妻因故离居并各自掌管、使用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时,在财产的分割阶段,每个人对于其所掌控的财产都应享有所有权;至于差异悬殊的那部分,则由获得较多财产的一方以数额相当的财产作为弥补赔付另一方。另外,协议离婚并未共同生活过的伴侣,如果按照传统习俗支付了彩礼,或者是因为婚前支付而使支付者面临生活困境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可以寻求返还彩礼的权益。而且,如果其中一方曾利用夫妻共有的财产与他人生意联营,那么投入的资金可以判定为该财产的所有者,且分得这份财富的一方可对此所有权人支付相当于投资总额一半价值的补偿款。最后,对于夫妇共同经营但近年来没有产生利润的养殖、种植业等项目,在离婚时应着重考虑对财产的合理划分或进行估值处理。如遇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况,受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施害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