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三个未成年子女情况下的离婚案件中,对于抚养费用的偿付标准,通常是参考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确定:首先,应按照被告方(即非直接抚养的那一方)每月全部收入总额的20%到50%进行支付;其次,若双方并没有具体的固定收入作为参考,则需根据整个年度的总收入水平,或者参照该行业内部平均收入标准,按照相应比例来认定抚养费用的数额。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除非双方另外有特别的约定,或者经由当地法院做出了明确的裁判决定,否则也应按照前述规则承担相应的抚养经济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