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并涉及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抚养协议时,若其中一方经自愿同意,同意与对方共同抚养这两个孩子,那么,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愿,允许一人承担起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责任及养育义务。然而,若在此类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中,双方当事人产生较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话,法院通常会根据保持家庭和谐以及公正的立场,倾向于做出一人直接抚养一个孩子的判决结果。换言之,法院在研判此类抚养协议中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必然会坚守未成年子女最大限度保护的基本原则。假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着明显不适宜亲自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境,例如其身上存在贪恋毒品、喜好赌博等恶性习惯,或其身患难以治愈的艾滋病、梅毒等具有较高传染性的疾病,又或是当事人身缠其他严重疾病,甚至出现过有过家庭暴力史,以及曾有虐待残害家庭成员等恶劣行径,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长期未履行相应的抚养职责等等诸如此类的诸多不利因素,那么,法院便极有可能依据事实存在的具体情况,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赋予至同一方当事人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